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8,豐簡,98,201905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2中物品名稱及數量LIP06 BLACK INTENSE「6瓶」應更正為LIP06 BLACK INTENSE「2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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