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9,豐交易,14,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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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豐交易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郁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167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豐交簡字第5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江郁誠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陳建隆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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