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登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80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日期欄關於「108年6月1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年6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因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