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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秋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3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秋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秋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猶不知悔改,仍於飲酒後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所為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
考量其經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7毫克,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580號
被 告 王秋達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秋達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95年 5月3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9年1月30日至110年1月29日(未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9年6月23日0時許起至同日2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3罐、高粱酒 1杯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而仍於同日13時前某時許,駕駛牌照號碼 8221-NC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13時許,途經臺中市北區太原路與梅川東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且臉色潮紅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測得王秋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秋達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且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有酒精濃度檢測單 1紙附卷可稽。
此外,復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建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佳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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