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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豐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蘇中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900530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中本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7月19日13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6幀。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普通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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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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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塑膠袋1只(內含強力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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