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楚昀
被 告 余昱欣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豐簡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查: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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