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9,豐軍簡,3,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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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豐軍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9年度豐軍簡字第3號於民國109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雖記載被告黃崇閔係累犯,惟事實理由、適用法條欄中,均未記載任何有關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之事項。
又稽之卷內資料,亦無被告應論以累犯之相關事證,此顯係判決文字之誤寫贅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判決、99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定意旨)。
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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