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0,豐交簡,621,2021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KHAC NHAT(中文姓名:范克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AM KHAC NHAT(中文姓名:范克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PHAM KHAC NHAT(中文姓名:范克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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