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竣吉犯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竣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被告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項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