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0,豐簡附民,16,202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王志超
被 告 鄭羽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43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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