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1,豐簡,69,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慧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慧君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慧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一)至(三)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惟兼衡行竊手段尚屬平和,於犯後坦認犯行,然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及其具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3次竊盜犯行分別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而未扣案,且尚未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鮭魚海帶芽飯糰 2個 66元 2 炙燒雪花牛飯糰 1個 36元 3 沃特濃檸檬蘇打餅乾 1包 49元 4 蔥鹽燒肉飯糰 1個 30元 5 雙蔬鮪魚飯糰 1個 30元 6 星太郎超寬條餅 1包 39元 合計:25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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