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1,豐簡,71,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0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錦義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竊得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4、16、18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錦義就犯罪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漠視法令,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竊得之物,均未返還予被害人徐汝秋,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就附表二編號4、15、17、20 所竊得之物,均已發還被害人徐汝秋,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偵字第40470號卷第51頁),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

惟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4、16、18至19所竊得之物,並未返還被害人徐汝秋,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蘭氏關鍵活躍雞精1盒 未扣案 2 柚禮盒1盒 未扣案 附表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桂格養氣人參雞精雙效強健禮盒 1盒 未扣案 2 天地盒補葡萄糖胺飲 3盒 未扣案 3 梨禮盒 -3顆梨子 未扣案 4 梨禮盒 -3顆梨子 已扣案 5 特濃芋泥蛋糕 1盒 未扣案 6 豬小里肌肉 1包 未扣案 7 豬梅花肉塊 1包 未扣案 8 豬五花肉條 2包 未扣案 9 安格斯菲力 2包 未扣案 10 安格斯腰里 3包 未扣案 11 挺立關鍵迷你錠 2個 未扣案 12 萊萃美葉黃素20mg 1個 未扣案 13 萊萃美葉黃素複方液態軟膠 1個 未扣案 14 善存葉黃素20mg 1個 未扣案 15 醫用口罩 49片 已扣案 16 醫用口罩 1片 未扣案 17 白蘭氏關鍵活躍雞精 13瓶 已扣案 18 白蘭氏關鍵活躍雞精 2瓶 未扣案 19 桂格養氣人參滋補液 1盒又3罐 未扣案 20 桂格養氣人參滋補液16罐 已扣案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10年度偵字第40470號
被 告 陳錦義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村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錦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晚間8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街000○000號之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大順分公司門市,徒手竊取店內由徐汝秋管領之商品白蘭氏關鍵活躍雞精、柚禮盒各1盒(市價合計新臺幣[下同]1649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之袋子內,未取出結帳即離開店內,駕駛上開汽車逃逸;
(二)於同年月16日晚間7時33分許,駕駛上開汽車,前往上開門市,於同日晚間7時39分許起,接續徒手竊取店內由徐汝秋管領之商品桂格養氣人參雞精雙效強健禮盒1盒、天地盒補葡萄糖胺飲3盒、梨禮盒、特濃芋泥蛋糕各1盒、豬小里肌肉塊、豬梅花肉塊各1包、豬五花肉條2包、安格斯菲力2包、安格斯腰里3包、挺立關鍵迷你錠2個、萊萃美葉黃素20mg、萊萃美葉黃素複方液態軟膠各1個、善存葉黃素20mg、醫用口罩(50片裝)、白蘭氏關鍵活躍雞精各1盒、桂格養氣人參滋補液2盒(總市價1萬4748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之袋子內,未取出結帳即離開店內,駕駛上開汽車逃逸。
嗣徐汝秋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白蘭氏關鍵活躍雞精1盒(13罐)、桂格養氣人參滋補液1盒(16罐)、梨禮盒(3顆)、口罩1袋(49片)(均已發還)。
二、案經徐汝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錦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汝秋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頂街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頂街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蒐證照片等附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接續竊盜之犯行,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上開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檢察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胡莉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