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1,豐簡,74,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盈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7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盈達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應更正為「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盈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漠視法令,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500元,係被告因犯本件竊盜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定股
110年度偵字第37899號
被 告 李盈達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於法務部○○○○○○○○另案
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盈達於民國110年7月25日下午1時許,至葉家彰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飲料店應徵員工,竟趁店員不注意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葉家彰所有之現金袋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500元,得手後離去,並將現金取出花用殆盡。
嗣經葉家彰發現遭竊報警,並調閱監視器影像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葉家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盈達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葉家彰、證人即店員顏榛君及被告之前女友劉佳鈴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被告所書寫之履歷表1紙、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及監視器光碟片1片等附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另被告竊得之3500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追徵其價額。
至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被告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竊取現金之金額為5000元等語,然此部分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依「罪疑惟輕」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即竊盜之金額為被告自承之3500元,惟其餘之1500元部分,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事實行為,若成立犯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詹常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乃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