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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承祐
被 告 張凱威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11年度豐金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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