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2,豐易,18,2023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豐易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41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豐簡字第3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美玲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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