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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秀瑜
被 告 葉育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豐交簡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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