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3,豐交簡附民,4,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秀瑜


被 告 葉育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豐交簡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