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3,豐簡,467,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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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木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及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犯罪,因審酌被告所犯前案為竊盜、傷害案件,與本案所犯公然猥褻罪均屬故意犯罪,尚應認被告就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未彰,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再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公然猥褻妨害風化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顯見被告法遵循意識實屬不足;

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具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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