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胡竣嘉
被 告 劉紹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