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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伯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靜雯
被 告 林椿秋
被 告 豐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豐簡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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