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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鍾宛慈
被 告 高家澤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冠宇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楊嵎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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