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及照片,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附表:
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收執聯、移送聯、迴覆聯、存查聯)上偽造之「楊柏冬」署押。
二、扣案管轄編號為「大00000000000」楊柏冬名義之汽車駕駛執照上偽造之照片壹枚(偵查卷第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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