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3,沙簡,60,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五行「款後,」補載「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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