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二行「九月八日執行完畢」更正為「八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另因接續執行侵占案件之罰金四千元易服勞役十三日,於同年九月九日出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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