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5,豐交簡,93,2006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交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中被害人之機車車號「IWX-963」應更正為「IWY-963」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六十二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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