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5,豐簡,115,2006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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