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5,豐簡,136,2006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貳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第42條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因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而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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