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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之8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豐原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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