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6,豐簡,731,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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