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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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