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7,豐交簡,275,2008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交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一段」更正為「二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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