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7,豐交簡,902,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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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交簡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之後補載「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3年6月確定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確定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上開刑期,並於90年12月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2年10月7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

復」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二十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後補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3年6月確定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確定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並於90年12月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2年10月7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件在卷可稽。

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 明 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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