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7,豐秩,100,2008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豐秩字第100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中「甲○○」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主文所示之部分,此為誤寫之顯然錯誤,且因上開顯然之錯誤並不足以影響原裁定認定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及處罰之結果,故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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