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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6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前因‧‧‧‧‧‧執行完畢」更正為「甲○○曾因毒品防制條例及詐欺案件,各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4月後,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嗣又因毒品防制條例,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4訴字2634號),接續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9日因假釋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共0.2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判定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甲○○曾因毒品防制條例及詐欺案件,各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4月後,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嗣又因毒品防制條例,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4訴字2634號),接續執行,於96年8月19日因假釋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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