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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訴訟標的金額逾50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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