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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豐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月6日中縣清警偵字第09800220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佩琪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三級毒品K他命壹袋(驗餘數量貳點零捌壹貳公克)、一粒眠貳拾參顆,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7年12月份間。
⑵地點:臺東市區昌鼎旅社。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粒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k他命一小包及一粒眠23顆。 (三) 查扣證物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1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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