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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豐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97年豐秩字第10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98年1月7日中縣東警偵字第0980020047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不得逾5日;
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6,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惟依法不得逾5日,故本件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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