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8,豐簡,101,2009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5樓(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零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甫於97年3月3日執行完畢」更正為「甫於97年3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共0.004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判定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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