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8,豐簡,112,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439號、97年度偵字第15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天空部落」之後補載「,甲○○所申請之建台當鋪留言版」,並將第8行「流言」更正為「留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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