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8,豐簡,115,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8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案經林兆偉告訴偵辦」更正為「案經檢察官簽分偵辦」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