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8,豐簡,657,2009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顆(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壹公克)、MDMA拾玖顆(驗餘淨重共伍點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關於「臺中市○○區○○路二段229號1樓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二段229之5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顆(淨重0.251公克 )、MDMA19顆(淨重共5.87公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之甲基安非他命半顆及MDMA3顆,業經鑑驗用罄而滅失,此部分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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