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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雪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雪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柒陸玖公克、壹點零捌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吸食器壹組、電子磅秤貳臺及夾鏈袋壹盒,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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