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1,豐簡,479,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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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明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明智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又被告王明智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同年8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

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王明智前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裁定民事通常保護令,並命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用以改善家庭關係,竟不如期完成,實無可取,惟衡及其已出席5次之認知輔導教育課程,尚非全無悛悔之心,兼衡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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