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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鄔金汕
鄭琪寶
郭雅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103號),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101年度豐簡字第357號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及第九行關於「計算機壹臺」之記載,均更正為「計算機肆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之錯誤,因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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