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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熙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熙文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熙文與泰國籍女子林文香辦理假結婚程序,使林文香脫法進入我國境內非法工作,犯罪動機及手段均無足取,且危害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身分及外國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對社會公共秩序妨害非淺,所生危害並非輕微,惟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28條、第216條、第214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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