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1,豐簡,514,2012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福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福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伍柒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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