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1,豐簡附民,12,2012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羅印祥

被 告 李豐琮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101年度豐簡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楊曉惠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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