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4,原豐簡,21,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豐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文雄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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