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4,原豐簡,4,2015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豐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益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益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容有誤會應刪除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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