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嘉祥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
│編號│物品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1.4181公克、0.3321公克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