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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黛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黛慧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吳黛慧因感情糾紛,即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登入之公開社群網站以不雅留言減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其行為確有不當;
併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參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拒絕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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